一、設置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國家科學與技術發展需求,設置「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甄選尖端科技人才赴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攻讀所限定尖端科技領域之博士學位。
二、獎助額度及年限:
(一)每年獎助每名受獎生美金4萬2,000元(採定額補助,學費、生活費、機票費等,由受獎生自行勻支)。
(二)獎助期限最長為3年。
三、獎助名額:
每年甄選30名。
四、尖端科技領域:
本簡章所稱尖端科技領域,指下列領域:
(一)智慧電子技術與應用科技。
(二)資通訊技術與應用科技。
(三)智慧型自動化科技。
(四)生醫科技
(五)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
(六)量子應用科技。
(七)能源科技。
(八)材料科技。
五 、申請資格條件與限制:
本獎學金申請人應於本獎學金甄試報名截止日前,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但申請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領域者,不得攻讀JD課程:
1.已取得世界前30所頂尖大學校院(含學校或領域之排名)攻讀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學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2.已取得先進國家重要國家發展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頒授博士學位之尖端科技領域博士班在學證明文件或入學許可文件(若為有條件者,請註明有條件入學情況) 。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
(三)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或本部所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年齡在40歲以下(民國64年4月30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資格。
(四)女性報名者於前款所定年齡之前,曾有生育事實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者,其前款所定年齡每胎得延後2年(即1胎2年,2胎4年,以此類推)。
(五)未同時獲得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1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
(六)已申領本部公費留考、留學獎學金或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及其他本部與國外頂尖大學設置合作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公務人員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